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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23

辽医保发〔2022〕9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缓缴范围及期限

2022年7至9月,对全省范围内符合缓缴规定的参保单位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 7月已完成申报缴费的市,缓缴期限可顺延至10月份。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缴费的,免收滞纳金。缓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须正常核定缴纳。

二、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缓缴期间,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应享尽享,缓缴单位正常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职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

三、落实“免申即享”  

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全省阶段性缓缴的参保单位范围。范围内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由于数据变动等原因未及时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后办理缓缴。

四、完善经办流程

各统筹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及时完善信息系统,保障缓缴政策尽快落实。医保经办机构应分别核定缓缴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分别发送征集信息至税务部门。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根据缴费信息系统提示,自行选择是否缓缴。缓缴期间,如参保人出现离职中断缴费、关系转移接续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等情形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发送撤销征集信息申请。未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缓缴单位直接撤销;已申报的缓缴单位,回退申报信息后再撤销。医保部门对需补缴人员进行补收处理后,单独发送补缴人员单位缴费特殊征集信息,并整体发送其余人员单位缴费特殊征集信息。

五、抓好组织实施

各市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无缝衔接、落地见效。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加强信息调度和统计监测,有关报表和要求另行部署。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对口上报、妥善处理。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医保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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