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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税厅关于粮油贸易总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 1989-01-13

琼财税〔89〕征字第1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粮油贸易公司用地属于缴纳土地使用税范围,原则上应征收土使用税。但考虑到我省的粮油贸易公司目前还是同粮食局实行一套人马两个招牌,因此,其办公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至于公司的下属机构及从事经营的占用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海南省财税厅

198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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