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对工业用地按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对工业用地按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发布时间: 1989-10-18

琼财税〔1989〕征字第80号 

海口市税务局:
  你市〔1989〕市税三字第025号文收悉。经研究,为了照顾工业企业的实际困难,我厅同意对工厂的厂房和住宅区用地可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按你市规定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照顾。但工厂的商业经营及租赁房屋用地,应按原规定的地段距级税额征收。
  此复。


海南省财税厅

1989年10月18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