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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优惠办法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1996-06-10

新政办〔1996〕90号 

  补充规定:为正确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新政发〔1995〕49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发后,吸引区外资金新办的化工企业(国家禁止的例外);(二)经自治区计委批准并列入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的新建项目;(三)生产的产品必须是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计划范围内的产品。
  6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4日新地税征字〔1996〕16号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国税信函〔199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处理有关事宜的函》规定,为做好我区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统一代码编制工作,现将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申请更换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应持代码证书到当地技术监督机关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认可单》(以下简称《认可单》);有重名重码的,交回代码证书,重新确认代码,并办理代码证书和《认可单》,然后持代码证书和《认可单》到税务机关更换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凡未能提供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对未办理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到技术监督机关补办。
  二、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有商号名称的应办理代码证书,持代码证书和《认可单》到税务机关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对应办理代码证书而未办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不具备办理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代码适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
  三、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国(或地)税”后填写地、州、市简称。适用6位行政区域码和代码证书载明的国标9位码组成15位码或适用居民身份证15位码做为税务登记证代码,分别填写在税务登记证“国(或地)税×字×××××××××××××××号”位置。原15位税务登记号填写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年月日行下,并注明“此号码有效期至1996年12月31日”。
  四、在税务登记证办理换发过程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要加强配合,直接负责办理换证的税务机关要与技术监督机关合署办公,密切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便利纳税人,保证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代码(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附件3: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处理有关事宜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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