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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证件”贴花标准

发布时间: 1995-01-05

新国税新字〔1995〕1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1994〕111号《关于对‘报批税务登记证件“贴花”收费标准的函’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明电字〔1994〕43号“关于税务登记证审验贴花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严格遵照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报批税务登记证件“贴花”收费标准的函》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5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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