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6-02-16

新国税明电〔1996〕6号 

  近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具体业务问题,经区局研究,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八五”期间有关所得税政策到期后如何处理问题。
  “八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过渡性所得税优惠政策,“九五”期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之前,暂按“八五”期间政策规定执行。
  二、金融企业创办的各类公司、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
  对金融企业创办的各类公司、企业,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条 例规定的“三项”条 件,原则上都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各类公司、企业经营所得要求并入金融企业财务决算的,由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可的,可以汇总纳税,否则,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信用合作社税率问题。
  信用合作社从1995年度起按企业所得税《条 例》和《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四、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扣除问题。
  农村信用社按信用社营业收入总额的2%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
  五、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问题。
  对符合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执行时间从企业经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算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02月16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