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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6-02-14

新国税流字〔1996〕8号 

  现将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法律认识积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做好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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