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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申请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 1995-07-05

新国税外字〔1995〕33号 

  你局《关于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申请合并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1995〕14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53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南海16/08.东海33/05、33/19、33/17合同区块以及新疆塔里木盆地第一合同区块由其深圳分公司负责向你局所属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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