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 1995-07-06

新国税流字〔1995〕5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固定业户在我区临时跨地区,跨县(市)销售货物的,其税收管理及纳税地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87号《通知》规定办理。对末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在经营地依6%的征收率缴纳的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后一律不能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做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5年7月6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