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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总结 报表考核评比办法税收征管工作总结和各种征管报表

发布时间: 1995-05-03

新国税征字〔1995〕13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总结、报表考核评比办法税收征管工作总结和各种征管报表是各级税务机关掌握税收征管工作基本情况、指导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信息资料。
  为提高我区各级国税机关撰写征管工作总结和填报征管报表的质量,达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税收征管决策依据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二、考核评比项目为各地、州、市国税局报送的下列资料(一)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2.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4.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5.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情况报告表6.税务代理情况年度报告表7.随同报表报送的涉税案制(二)税收征管工作半年、年终总结(三)自治区国税局日常布置各地、州、市报送的重要调查报告,单项工作总结等。
  一、考核评比要求
  (一)征管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类1.须按照区国税局要求的内容认真进行撰写;2.必须按照区国税局要求的时间按时报送;3.行文必须符合规范。文字简炼,内容充实。
  (二)征管报表类1.必须按照区局要求的时间按时报送;2.必须按照统一的填报口径和要求填报;3.数据必须真实、准确,项目必须填报齐全、数字之间、表与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正确一致;4.报表编报说明必须结合表中的数字进行分析,分析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能够说明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总结出经验,并提出工作建议等。
  四、考核评比办法考核评比以每份资料,每种报表满分100分计算,最后汇总全部考评项目的总分评定名次。
  每年度考核的内容于次年六月份以前考评完毕,评定出名次。
  考评由区国税局采取统一评分和组织各地、州、市互审交叉评定的办法进行。
  五、评分标准
  (一)征管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类
  1.按要求及时报送的可得20分(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迟到1天扣2分。
  2.能按照要求的内容撰写可得5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5-10分。
  3.文字简炼、内容充实、行文规范可得30分否则视撰写质量酌情扣5-15分。
  (二)征管报表类1.能组织所属市县(分局)进行报表汇审的可得10分,否则扣10分;2.能按区局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可得20分,迟报1天扣2分;3.能按填报口径及说明进行填报,数字正确、真实、项目填写齐全,内在关系正确可得40分,每错、漏一项扣2分;4.报表编报说明符合(一)条 4款的要求可得20分,每缺少一项或分析说明错一项扣5分;5.报表整洁、签字盖章 完整可得10分,每涂改、挖补、缺少一项扣2分。
  六、奖惩办法对每年考核评比总分名列前五名的地、州、市国税局,将由区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全疆通报表扬,以资鼓励。
  对特别差的地、州、市国税局将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从报送一九九五年度的征管工作总结、征管报表等资料开始进行考核评比,原自治区税务局有关征管工作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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