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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6-02-09

新国税征字〔1996〕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国税发〔1995〕48号)的通知精神,1995年下半年区局对各地、州、市国税局已初审并上报申请定点印制普通发票的印刷企业,进行了检查审核认定工作,通过审核认定,各地税务机关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印制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是显著的,使普通发票的管理和印制工作得到了加强,不少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普通发票管理印制办法,印制发票的企业也制定了管理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个别地区管理偏松,制度办法没有落实,造成印出的成品普通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如:监制章 套印位置偏离太大,监制章 印模,字轨号套印不清晰,票头字排列不规范,“发票联”三字没有按规定要求用黑体字印刷,各联次角分线复写位置误差大于规定标准;发票成品及专用品库房没有按规定要求专人负责,专库存储,而是和其它物品混装等,以上问题主要是发票管理部门的管理问题,希望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印刷质量,经研究确定:新疆新华印刷三厂等印刷企业为我区国税系统印制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由自治区国税局确定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自治区国税局委托各地、州、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国税局将不定期的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和有关规定及上述问题的,区国税局将立即取消其印制普通发票的资格,收回《发票准印证》。
  二、地、州、市国税局对定点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要按照有关印制普通发票的印刷要求,严把质量关,特别是在印制发票期间,要经常到企业去查看,对不合格的发票,一定要作报废处理,监督销毁,决不能流向社会。
  三、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对印制普通发票及防伪专用品的存放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去做,“专库”的“四防”问题要落到实处。
  四、对于定点印制发票的企业提出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与印刷企业协商解决,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区局。
  五、这次区国税局确定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扩大。印刷普通发票只能在认定的本企业印刷;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移到分厂或者联营企业印制,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尽快到区局征管处领取《发票准印证》,同时将原发《准印证书》交回到区局征管处。
  附件:全区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名单一览表(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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