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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代办发票领购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5-14

晋国税征发〔1998〕1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分局: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晋价费字〔1998〕第65号)已下发各地执行在案,现就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代办发票领购事宜明确如下: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第二十条 第二项规定,税务代理机构暂不为纳税人代办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事宜,只准"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代领普通发票的具体手续同纳税人购票管理程序,其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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