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税务局、人民法院,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住房管理中心、改发局、中院、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各隶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冀营商环境〔2021〕1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度,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对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新目标新定位,以企业需求为切入点,以数字化转型为手段,对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复杂、违法失信等不同情形市场主体实行“分类注销、一网服务,提前预检、同步办结”,推动注销便利化改革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和“办得快”“办得好”纵深发展,提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形成市场“进场和退出”双便利,促进新陈代谢,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快速类: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含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下同)清偿完结并书面承诺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20+1”日完成(注销公示期2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提速类:债权债务较复杂企业,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推行“网上办、联合办”服务模式,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注销“45+1”日完成(债权人公告期45个自然日,公告期满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强制类:对长期未经营、逾期未清算、吊销未注销企业,探索建立强制出清机制,加快“僵尸企业”退出。
(四)审慎类:对股东失联,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情形难以办理注销的,明确救济途径,依法依规审慎办理。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简易注销制度。
1.扩大适用范围。取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号)适用主体类型限制,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
2.简化办理程序。简易注销实行“公示+承诺”制办理,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注销登记申请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期间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于公示期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和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办理清税手续。
3.压缩办理时间。公示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减至20个自然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1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登记。
4.建立容错机制。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情形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二)优化普通注销制度。
1.精简材料环节。取消清算组备案,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清算组信息;将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免费公告;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必需要件。实行清税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将相关清税信息推送给登记部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2.提高清税速度。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即时办结税务注销;对不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未结事项和报送材料,税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税务注销。
3.推行社保、住房公积金、海关、公章同步注销。人社、住房公积金、海关、公安等部门根据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同步进行社保登记、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公章备案信息等注销,无需市场主体单独申报。
4.推进“照银联注”。推进“简易注”平台与商业银行系统互联共通,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时,可同步预约银行账户销户。
5.探索“照证同注”。以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联办”事项为试点,探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注销与企业登记注销合并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办、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石家庄海关、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三)探索建立强制出清机制。
1.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对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僵尸”企业出清。因股东失联或股东内部矛盾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其债权人、其他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企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强化司法清算与注销登记衔接。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公示程序。
3.试点强制注销。探索对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的企业实行强制注销。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牵头单位:省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明确特殊情形审慎办理途径。
1.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应当先依法进行清算,并依照普通注销流程办理。
2.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但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由已注销的股东(出资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合法的继受主体或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申请办理。
3.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4.存在法定代表人失联、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情况,且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非公司国有企业法人,由该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批复、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分别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法定代表人失联的,由其主管部门(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注销申请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声明,凭作废声明办理注销登记,无需补办营业执照。企业公章遗失的,经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确认,可免于在注销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
6.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可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销,无需更换营业执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推行注销“一网服务”。
1.搭建“一网”注销服务平台。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升级再造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搭建河北省“简易注”市场主体注销一网服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和各有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机对接,整合各业务环节文书材料,运用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实现企业登记、税务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公章备案信息、海关报关单位等涉企事项注销“一网申报、同步指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实时反馈”,并提供银行账户预约销户服务。
2.建立注销预检机制。推进“简易注”平台与税务、人社、住建、法院等部门数据共享,提供注销预检查询服务。对未办结清税、社保等事项,或者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正在法院审理阶段的,提醒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经查询无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已完结的,提醒市场主体可在债权债务清理完结后依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3.完善“自主撤销”注销功能。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在“简易注”平台增加自行撤销清算组备案功能,除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企业、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企业或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外,允许其在线撤销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同步撤销。(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石家庄海关、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六)强化信用约束。
1.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务。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税务等机关及有关债权人可依法向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追偿。
2.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对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虚假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以及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法院、省税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是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也是我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其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科学可行、务实有效的落实举措,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改造和业务指导;省政务服务办负责“简易注”平台建设维护,指导督促各级行政审批局工作落实;税务、人社、住建、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要落实好本部门本条线注销便利化改革任务,共同推进系统对接。各市、县政务服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场地、网络、设备、人员等保障。
(三)注重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注销便利化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好本级本条线业务培训,推进窗口人员全面掌握改革政策、材料规范、工作流程、软件操作等,不断提升注销服务水平。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考评。
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现解散事宜的常态化企业注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销为例。包括:企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社保登记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公章备案信息注销、海关报关单位注销、银行账户预约销户7个涉企办事事项,申请人可以登录河北省“简易注”市场主体注销一网服务平台,选择“一表填报、一网通办”办理,也可以到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依法申请注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三、决定单位
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社局、税务局、石家庄海关隶属海关、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
四、办理方式及地点
1.网上办理
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访问河北省“简易注”市场主体注销一网服务平台。(“简易注”平台搭建完成前,各事项按原有途径和方式办理)
2.现场办理
各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税务局、公安局、石家庄海关隶属海关、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咨询电话、具体地址详见“简易注”平台。
五、注销流程
(一)普通注销 1.成立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登录在线注销平台办理注销业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登录“简易注”平台,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企业可通过“简易注”平台查询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获知办理各项注销业务的流程指引、当前的待办事项以及办结状态等内容,按照各部门的指引准备相关材料,筹备待办事项。
3.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依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
4.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在申请税务注销之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应当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5.办理企业登记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6.办理社保、海关、住房公积金、公章备案注销。通过“简易注”平台“一表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海关报关单位、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备案信息注销的,相关部门根据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同步办结相关注销业务,企业不再单独办理。未在“简易注”平台同步申报的,分别到相关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清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②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企业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办理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前,应当为本企业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③企业向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销,依法依规交回实体印章后7个自然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公章备案信息手续。
④申请办理海关注销登记。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录入申请注销信息,将注销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地海关审核。
(二)简易注销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含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1.登录“简易注”平台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简易注销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拟申请简易注销的有关信息,公示期为20个自然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人社等部门。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和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异议。
3.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企业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两书一照”(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六、流程图
税务部门办结税务登记注销,并将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 |
人社部门根据共享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同步办结社保登记注销。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发布简易注销公示(公示期20个自然日)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组信息,60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发布债权人公告(公示期45个自然日),或在报告上公告。 |
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登记注销申请前,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办结相关涉税事项。 |
公安部门根据共享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同步办结公章备案信息注销。 |
银行根据共享的企业注销公示信息及预约销户申请,预办理银行账户销户,待企业注销公示期满后,临柜核对余额账项、交回各项结算凭证并办理销户。 |
海关部门根据共享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同步办结海关报关单位注销。 |
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共享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同步办结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 |
包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清偿职工工资、清缴税款、清缴社保费用、注销其他许可资质等 |
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的纳税人,免于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 |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前,应为本企业职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七、申请材料清单及表格
河北省企业注销材料清单
(以公司为例)
材料名称或申请条件 | 获取方式 | 备注 |
企业登记注销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还应当提交本级人 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简易注销无需提供。 |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 数据共享 | 简易注销无需提供 |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简易注销无需提供 |
5.《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提交 | 仅申请简易注销企业提供。(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 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6.营业执照正、副本 | 提交 | 仅限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企业缴回 |
税务登记注销 |
1.未使用、未验旧发票和税控设备 | 提交 | 有未办结事项需提交 |
2.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1份 | 数据共享 | 有未办结事项需提交 |
社保登记注销 |
企业注销信息 | 数据共享 |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 |
企业注销信息 | 数据共享 | |
公章备案信息注销 |
企业注销信息 | 数据共享 | |
海关报关单位注销 |
企业注销信息 | 数据共享 | |
银行账户预约销户 |
企业注销信息 | 数据共享 |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 企业法人歇业。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合伙企业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 |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 □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清税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海关事务 |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 |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 已缴回登记机关 □ 已缴回公安机关 □ 已缴回其他部门 |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 |
适用情形 | □未开业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无债权债务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国资委
河北省法院
河北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