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实行统一委托代征的通知〉和〈屠宰管理办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统一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9-05-26
各分局、县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1999〕4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实行统一委托代征》和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宁屠管办〔1999〕4号《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统一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屠宰税抵扣凭证的审核。各分局、县局应加强对屠宰税抵扣凭证的审核,在每月屠宰场缴纳代征屠宰税款时,派专人负责检查、核实、核销抵扣税款凭证,对不符合宁地税三发〔1999〕110号文件规定的,一律不予抵扣。凡屠宰场未按规定给予抵扣,由屠宰场负责补缴。同时,应进一步要求屠宰场将抵扣税款凭证妥善保管,建帐备查。
二、规范票证使用管理。各分局、县局应完善屠宰税代扣代缴手续,进一步规范票证使用,督促屠宰场代征屠宰税时必须使用完税凭证,严禁税费一票制。
三、征税范围和标准
对屠宰场收取的综合管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同时,对屠宰场还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实行统一委托代征的通知
2.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统一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3.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实行统一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实行统一委托代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9〕49号 1999年5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税费征收管理行为,促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实行统一委托代征管理通知如下:
一、征收项目与标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7)9号文件规定,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征收如下税费:
(一)屠宰税:每头10元。在产地(或外省)收购经营环节已征收的,凭税务部门的有效票据,不再重复征收,票据由屠宰场作为抵扣依据,并要妥善保管,建帐备查。
(二)生猪技术改进费:每头4元(由国有食品企业收购经营的每头1元)。
(三)工商管理费:每头5元。非市场性的定点屠宰场(厂)不得收取。
(四)生猪检验费:每头5元。
(五)综合服务费(含代宰加工费):每头12元。农民自食的只收代宰加工费(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的综合服务费待省物价局明确后另行制定)。
二、实行统一委托代征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7)9号文件规定,为简化征收程序,在实际税费征收工作中,可统一实行委托代征,一次缴纳。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的各项税费,分别由税务、财政、工商、畜牧等部门统一委托各定点屠宰场在生猪屠宰后一次性收取税费,使用的税票由当地地税部门提供;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定期分别解缴有关职能部门。
三、税费解缴办法及要求
各定点屠宰场代征的各项税费,应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专户,除综合服务费外,应逐月解缴,于次月8日前分别解缴到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各定点屠宰场法人为责任人。各定点屠宰场要把委托代征各项税费作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重要职责,确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户帐册、分户结算,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各代征定点屠宰场可按第(一)、(二)项代征总额的4%提取手续费,用于征收业务开支和奖励。
四、工商管理费解缴办法
市、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担负着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的职责,为有利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与市工商局商定,对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征收的工商管理费(每头5元)的解缴比例为:区工商局2元、市工商局1元;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1元、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0.5元;定点屠宰场用于市场内部管理及委托代征费用0.5元。市、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作为办公经费和组织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及总结表彰奖励等费用。
五、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是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落实"放心肉工程"、规范税费征收管理行为、防止税费流失、实行公平竞争、促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各级物价、工商、财政、税务、商业、多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税费征收管理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各项税费实行统一委托代征办法的顺利实施,对擅立项目、擅自调整标准及逃、漏税费的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关于对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实行统一委托代征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统一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宁屠管办〔1999〕4号 1999年6月16日
各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商业局:南京肉联厂、金象集团、各定点屠宰场(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税费征收管理行为,打击私屠乱宰活动,推进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实行统一委托代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49号)要求,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办法
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简化征收程序,生猪屠宰环节的各项税费,实行统一征收办法。委托城郊区各定点屠宰场统一代征一次交纳。猪肉销售环节的税费由工商、税务部门在市场分别征收。
二、征收标准
(一)屠宰税:每头10元。在产地(或外省)收购经营环节已征收的,可凭当地税务部门的有效完税凭证进行抵扣,但凭证应符合市地税局宁地税(1998)110号文件规定。各定点屠宰场作为抵扣的凭据要妥善保管,建帐备查。
(二)生猪技术改进费:每头4元(由国有食品企业收购经营的每头1元)。
(三)工商管理费:每头5元。非市场性的定点屠宰场(厂)不得收取。
(四)生猪检验费:每头5元。
(五)综合服务费:每头12元。
各定点屠宰场在生猪进场时应进行查证验物,对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生猪有效检疫证明的,不再收取检疫费,无检疫证明需复检的,每头收取3元检疫费,发现疫病的就场处理。
三、票据管理
(一)税费收取使用统一的专用票据和完税凭证。专用票据由市财政局负责监制和监督使用,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统一认领后负责管理发放;完税凭证由税务部门负责监制,使用和管理。
(二)各定点屠宰场均应公布经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三)专用票据统一编号,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第三联为收款收据分别交屠宰户和小刀手,第四联为屠宰场记帐凭证,四联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四)申领专用票据只收取工本费。首批申领后,再领时需凭专用票据存根申领。市、区屠管办需建立专用票据发放使用台帐。
(五)各定点屠宰场对专用票据要有专人管理,票据使用应与财务帐目相符,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替代票据。屠宰税抵扣凭证应逐月汇总整理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违反票据使用管理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解缴办法与要求
(一)各定点屠宰场代征的各项税费,应逐月足额解缴。其中代征的各项费用于次月8日前解缴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市农业银行专户帐号033080801027987),市财政局在每月12日前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分别汇入各有关部门;屠宰税直接交当地税务部门。
(二)工商管理费(每头5元)解缴比例为:区工商局2元、市工商局1元、区屠管办1元、市屠管办0.50元,屠宰场0.50元。市区屠管办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办公经费和执法检查及总结表彰等费用。
(三)屠宰税,技术改进费的代征手续费为4%,工商管理费为每头0.50元,用于征收业务开支。各代征屠宰场对应提取的手续费不得直接提留,在缴财政局专户后,由财政局统一清算返还。屠宰税代征手续费由税务部门统一清算返还。
(四)各定点屠宰场要把税费统一征收办法作为加强屠宰管理,规范收取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也是屠宰场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屠宰场的负责人为责任人。各定点屠宰场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户帐册、分户结算、按月上报生猪屠宰数量和各项税费代征统计明细表,接受市、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税费委托代征工作。市屠管办负责统计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
五、奖惩措施
(一)对严格执行税费统一征收办法,按期解缴税费款项,票据管理严格认真,制度健全帐务准确,监督检查工作有力的,将由市屠管办分别对区屠管办、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给于适当的奖励。
(二)凡不能严格执行税费统一征收办法,在标准,项目、票据、解缴等方面发生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于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取消定点屠宰场资格等处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按有关规定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检查
(一)实施税费统一征收办法,是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落实放心肉工程,规范税费征收管理行为,实行公平竞争,打击私屠乱宰的重要措施。市、区商业、农牧、工商、物价、税务、屠管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税费统一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执行规定标准,严格票据使用,按期解缴税费、妥善保管帐据,确保税费统一征收工作的有序、规范。各定点屠宰场要严格按实施细则的要求操作。
(二)工商、卫生、商业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的监督管理,进入各农贸市场销售的猪肉,必须查验检疫证明,验讫印章和税费统一征收票据(第三联)。对未经检疫检验和无税费统一征收票据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加强对从事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检疫检验和偷逃国家税费的,要依法查处。
(三)各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税费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七、其他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实施后,除市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外,其他均视为非法票据,不得继续使用。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实行统一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宁屠管办〔1999〕5号 1999年6月24日
各区县商业局、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南京肉联厂、各区副食品公司:
为规范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征收管理工作,99年5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已以宁政办发〔1999〕49号文件,对城、郊区定点屠宰场屠宰环节的税费实行委托各定点屠宰场统一代征的办法。我办已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9〕49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城、郊区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环节税费统一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现根据各区县反映的实际问题,经请市政府同意,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市政府办公厅〔1999〕49号文件,对城、郊区范围内的定点屠宰场,在生猪屠宰环节上的税费实行统一代征办法,而猪肉销售环节的税费由工商、税务部门在市场分别征收。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经县政府同意所采用的对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税费在定点屠宰场实行统一征收的办法继续实行。各县要加强对票据的使用管理和对统一征收办法的监督检查。
2.目前,我市市场供应的猪肉,大多数来自各定点屠宰场(厂),但仍有一部分是由省、市、区副食品公司从市外国有肉联厂调入的预冷肉。七月一日起实行税费统一征收办法后,进入农贸市场和流通领域的猪肉,必须具备检疫证、验讫印章和税费统一征收票据。考虑到我市猪肉流通领域的实际经营状况,对从市外国有肉联厂调入的猪肉进入农贸市场和流通的,必须具备检疫证、验讫印章和销售单位加盖公章后的销货发票,方可进入流通。
以上通知,希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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