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12

琼地税函〔2014〕81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近期接到部分市、县、区局来函就法院裁定(判决)或行政确权方式取得的房产再转让,其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的请示,希望省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明确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通过法院裁决(判决)或行政确权方式取得但无法提供发票的房产,再次转让时,可按法院裁定(判决)书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确定的金额确认购置成本,比照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机关已作出结论的,不再调整。
  (联系人:许小芬 联系电话:6696915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2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