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0-3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31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