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5-22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但未支付印制费的企业,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其主动向发票承印厂支付发票印制费。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2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