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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2-22

东地税发〔2009〕71号 

各科室、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东阳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市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车船税由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
  各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切实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东阳市地方税务局、东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对全市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建立同地税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注重宣传,深化培训
  税务部门与保险机构共同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要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并通过各种方式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政策规定。
  各保险机构要加大对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车船税的知识,熟练掌握扣缴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三、不漏不重,应收尽收
  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前次的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已在异地缴纳车船税,并能提供“交强险”保单等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不再征收车船税。按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车船税的重复征收问题。
  四、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要坚持“税险同步”的工作原则,督促从业人员和代理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正确计算车船税税款,切实履行好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落实专门人员按月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复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的专项检查,利用交警等部门的车辆年检年审数据进行信息比对,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入库及时,资料完整
  各保险机构按其出具的保单汇总已代收的车船税,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并同时按《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分别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本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浙江省东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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