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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8-06

湘国税函〔2009〕30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目前车购税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实现档案电子化,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省局组织开发了车购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在长沙、株洲、湘潭进行了试运行。根据系统试运行情况,省局决定自2009年8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推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运行环境准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采取数据省级集中模式,省局配置两台专用服务器。各车购税征收机构采集的档案信息要即时传输到办税厅服务器,并在每天定时传输到省局服务器。车购税征收机构所需服务器由各级国税局自行调剂一台pc机解决。
  (二)系统培训准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推广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省局负责培训各市州局的业务技术骨干,其他人员由市州局负责组织培训,技术开发单位将派员讲解系统操作。培训内容为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操作使用及实行车购税档案电子化后的相关政策管理问题。
  (三)设定用户权限。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用户设置及权限分配;业务管理员负责相关业务办理的审批事项;操作员负责具体业务办理。操作员不得兼任业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
  二、推行时间安排
  8月初至8月中旬,在长沙、株洲、湘潭全面正式应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进一步发现和解决问题;8月20日开始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系统推行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档案电子化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档案电子化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对规范档案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等),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上报地址为:ftp://各地上传/货物和劳务税处/车购税组/档案电子化工作总结。
  三、抓好推行后的档案管理工作
  (一)档案电子化的范围
  汽车、挂车、电车、农用运输车的车购税征管资料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申报资料中按规定应留存的纸质征管资料的原件,在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的同时还需以纸质形式保存在征收地税务机关。
  摩托车车购税档案资料可暂不实行电子化管理。
  (二)实行档案电子化后的档案过户转籍
  实行档案电子化后,对于车主发生变动而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的“过户”行为,可以暂时不办理完税证明更换手续,待转籍行为发生时再一并办理。
  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车辆档案如需省内转籍,则由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打印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直接办理档案转入手续,纸质档案资料原件继续留存在征收地税务机关备查。
  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车辆档案如需转移到省外,则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购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函〔2008〕183号)的规定办理。
  (三)实行档案电子化后历史档案的扫描迁移
  实行档案电子化后,2009年8月20日之前的纸质车购税历史档案,各单位可暂不进行扫描迁移。当档案电子化前的车辆发生省内转籍业务时,主管税务机关再将该份纸质历史档案资料扫描转换为电子档案后再办理相关 业务;如需转籍到省外,则继续按原办法处理。
  (四)建立电子档案的基本业务流程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各类档案管理业务的办理(如建立、变更、转籍等)必须以同一车辆在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的档案管理业务发生为前提。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每办结一笔业务,相关数据即时传输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形成业务待办清单,由对应操作员根据该类业务所需的资料逐一扫描建立电子档案。
  (五)实行档案电子化后纸质档案资料的保存方式
  实行档案电子化后,各单位留存的纸质档案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按“一车一档”或按资料类别定期归档保存。
  四、注意事项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该项工作。基层车购税征管机构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运行中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反馈;各职能部门和技术维护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做好运行维护,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为保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顺利推行,各单位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三)实际推行工作中,各单位如有业务问题,可与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如有技术问题,可与省局信息中心或开发单位联系。
  附件: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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