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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5-04

闽国税函〔2009〕11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召开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布置会议精神,现将2009年我省税收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当前严峻的经济税收形势下,做好该项工作对财政、税收乃至国家经济决策的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我省税收调查工作仍由计统(征)部门牵头,税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其中,基层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收集上来的企业调查表进行初审,税政部门负责复审,计统(征)部门负责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持牵头部门和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为了更充分发挥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二、税收调查范围的确定
  2009年调查企业仍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同时,为全面掌握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和纳税状况,对企业集团设专题任务调查。
  (一)抽样调查企业。抽样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总局从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随机抽取确定,2009年抽样调查名单与上年一致,但须将“查无此户”及“关、停、并、转”等非正常户剔除,各地可从“省局ftp/计征处/下载区/税收资料调查/2009年”目录下载。
  (二)重点调查企业。重点调查企业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可以将本地某些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除了“关、停、并、转”企业,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应继续调查,特别是要将全省重点监控的企业全部纳入调查。列入重点调查的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调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不少于所辖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
  2.所有2008年度发生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使用百万元版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
  3.在本地区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内注册的所有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海关监管分类为“aa”和“a”的所有企业及一定数量的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调查名单参见上年);
  4.所有以增值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
  5.在本地区注册登记的由国税机关监管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省局下发名单中的企业必须纳入调查);
  6.所有2008年度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工业生产企业;
  7.所有享受增值税减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重点行业的所有一般纳税人(省局上年指定的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企业继续纳入调查),此外,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作为重点行业全部纳入调查;
  8. 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08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本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总额的70%以上;
  9. 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08年度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占本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总额的85%以上,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
  10.所有以增值税业务为主的企业集团(省局下发“重点关注的大企业集团调查名单”必须纳入调查,且作为独立纳税企业,不在企业集团任务内报送)。
  上述重点调查企业的户数可以包括抽样调查企业的户数(含在重点调查范围的抽样企业的《信息表》第24栏“调查方式代码”应选择“2既是抽样调查企业又是重点调查企业”项填写)。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名单后,应尽快将名单上报“省局ftp/计征处/上传区/税收资料调查/2009年/调查企业名单”目录下。另外,为避免重复调查,各级国税机关应尽快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和名称送同级地税机关。
  (三)企业集团。企业集团调查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地按照下发名单部署调查,反映企业集团的汇总数据,并利用企业集团调查任务上报。对于名单之外、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各地也可纳入调查范围,并按照统一的报表内容和要求报送。
  三、调查指标体系的调整
  全国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调查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货物劳务表。其中信息表有25项指标、企业表有275项指标、货物劳务表有34项指标。
  2009年全国税收调查表指标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在信息表中增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代码”指标,要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相应选择填报所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代码,同时,将“主管部门代码”修改为“中央企业或上市公司代码”,要求纳入调查范围的中央企业和上市公司相应选择填报;二是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企业表中企业所得税和利润表相关指标进行了修改;三是考虑到纳税人有外出经营、分支机构异地预缴税款的实际情况,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入库指标进行细化,要求以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为标准,分别填报本地实际缴纳税款和异地实际缴纳税款。
  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指标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税收预测指标、主要财务指标、税收指标以及各项收费指标,共99项。鉴于这是首次对企业集团进行调查,需要企业集团填写2007和2008两个年度的情况。
  四、对调查数据质量的要求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所在。上级税务机关要指导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一)应用先进调查方法。各地可积极试行直接取数法,将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已有的调查指标数据提取出来,批量填入调查企业的调查表,企业只对其余调查指标进行填报,以减轻工作量,并加强对指标间稽核关系的审查,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
  (二)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应通知企业修改,由企业盖章确认,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需要修改的,应提交文字说明,不得自行修改数据;对于审核发现的政策适用或计算差错等情况,可以酌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调查参数中审核公式的设置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判断数据正误,主要看它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不得自行修改,并书面说明上报。纳入调查范围后被确认为企业表无数据的企业,按照信息表填报要求,以excel形式汇总上报,调查数据库中不再保留这类企业的记录。
  (四)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确定调查企业范围、宣传调查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按时安全上报数据及其说明,努力提高调查数据的应用水平。
  (五)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数据误差,今年与任务一并下发的参数包括重点用于审核数据质量的测算表。各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培训,完善制度和机制,使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调查任务层层向下布置,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时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尽量将其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便纳税人填报,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六)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根据汇总数据统一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指标,其分支机构仅需填写“上报上级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指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根据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独立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指标。
  五、全省汇审时间安排
  各设区市局务必于2009年6月15日前做好参加拟于6月下旬举行的全省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汇审时,要提交《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见附件1)及其电子文档。
  六、加大调查数据分析应用力度
  历年积累的税收调查数据是一种宝贵资源,各级国税机关应该加大调查数据的应用力度,努力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将数据分析应用贯穿在整个调查工作的全过程。各地要提前规划调查分析课题,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和数据特点,及时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应用,每个设区市局至少上报省局一份优秀的分析报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与有关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引入新的分析软件和分析技术,提高分析应用水平。分析报告应避免单纯就数据论数据,而要结合宏观数据、征管数据以及调研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
  七、关于调查补助经费的使用
  为促进各地税收调查工作开展,省局年初预算安排各地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106号)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在工作总结中专题说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分析和总结。对数据分析应用较好以及开展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进行数据分析的单位,省局在今后的经费补助上将予以一定的倾斜。
  八、认真完成工作总结
  各地要对2009年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对其中抽样调查企业情况作专题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2),报告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调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请各地于2009年9月20日以前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省局,其中工作总结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税收调查表格。省局将统一下发《2008年度税收调查表格》及有关填报说明和企业各类编码标准的纸质件,请各地近期注意查收。凡不能报送ntss电子件的企业,必须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调查表一份给国税机关,已报送电子件的可不必再报送纸质件。
  (二)关于调查任务参数等要求
  1.2009年的调查任务参数、抽样名单及相关文件挂在省局ftp“/计征处/下载区/税收资料调查/2009年”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经常浏览省局计统处主页关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任务布置,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调查数据、工作总结(同时以正式文件上报)和分析报告请上传至“省局ftp/计征处/上传区/税收资料调查/2009年”相关目录下;
  3.考核评比。为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局将继续对2009年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为促进调查工作开展,省局将不定期走访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了解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确保2009年税收调查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 1.国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略)
  2.抽样调查企业情况说明提纲(略)
  抄送: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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