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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长江B级航区(江苏段)汽渡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8-13

苏价服〔2007〕264号 

有关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6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意见》(苏治超〔2006〕2号),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确保渡运安全,同时,更好地体现公平付费原则。适当衔接公路和长江大桥的收费模式,统一长江a、b级航区(江苏段)汽渡收费方式,在圩塘-七圩和镇扬汽渡实施计重收费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8月20日零时起,对长江b级航区(江苏段)汽渡(七圩-圩塘、利港-夹港、镇扬、韭菜港-九圩、黄田港-八圩)实施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车型分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j489-2003),统一车型分类。实行通道式收费,以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方便驾乘人员,提升渡口的服务质量。
  二、明确收费原则。在保持收费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结构,体现公平付费的原则。
  三、调整收费方式。过渡客车、摩托车(含二、三轮摩托车及轻骑、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含助力车、电瓶车)按车辆类型定额收费;过渡货车(含危险品车、客货两用车、变形拖拉机等)实行计重收费,具体是:经圩塘-七圩、利港-夹港汽渡时,按车货总质量计重吨位分区间递减收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经镇扬、韭菜港-九圩、黄田港-八圩汽渡时,按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计重收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制定应急收费方案。当计重收费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报省辖市价格部门批准后,可采取按车辆核载吨位启用应急收费方案。具体方案见附件三。
  五、加强监管,规范汽渡价格行为。各级价格、财政、交通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各汽渡企业(单位)在实施计重收费前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并提前做好明码标价及收费政策的公示工作,确保计重收费顺利实施。
  为保持汽渡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各汽渡企业(单位)在实施价格浮动时,应报省和当地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通知有效期至2010年8月19日,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去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一:圩塘-七圩、利港-夹港汽渡收费标准(略)
  附件二:镇扬、韭菜港-九圩、黄田港-八圩汽渡收费标准(略)
  附件三:长江b级航区(江苏段)汽渡应急收费标准(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200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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