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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具体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1-09

厦国税函〔2009〕3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现将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线面:线面、面尾、童乐面、龙须面、金梭面、棋只面。
  二、粉干:粉干、兴化粉、米粉燕、锅边粉(片)、元霄粉、术米〔米齐〕、米粉、炒米粉。
  三、面条:鲜白切面、生面、蛋面、机面、挂面、阳春面、仲秋面、面片、通心面、蔬菜面。
  四、白果:是指鲜白果、白果干、白丸籽。
  五、馄饨皮:包括生皮、饺子皮、水饺皮。
  六、快熟麦片、玉米片、燕片。
  七、豆制品:包括水豆腐、老豆腐、本地豆干、卤水小白干、卤水五香干、二连干(供烧烤)、安溪豆干、豆干、簿百页、簿百页丝、簿百页结、卤干丝、厚百页、厚百页丝、厚百页结、素鸡、小油泡、大油泡、油三角、油炸豆腐、油条子、油炸豆干、小油方。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不属粮食复制品。
  附件:起草说明(略)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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