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综合征管软件v2.0(以下简称"系统")上线运行后的各项业务操作,根据系统功能,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特殊业务处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管理服务部分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1)我省开业登记在系统中采用的是结果录入方式。
(2)税种核定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后转计划征收科,由税务登记岗将税种信息在「税种变更」模块中录入。
(3)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信息在纳税人办理开户行许可证后,由计划征收科税务登记岗在「银行信息变更」模块录入,不能选择"出口退税账号".
(4)对有扣缴预提所得税义务纳税人的代扣代缴资格认定,由政策法规科涉外税收管理岗办理;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资格的认定,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办理;其他由征收管理科办理。
2.跨区迁移
因纳税人住所、生产经营地点变动等原因需要迁移的,迁出地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处理后,做「跨区迁出」,迁入地税务机关做「跨区迁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涉及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及时操作变更,同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因税务机关机构变化、管辖范围调整或政府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户籍的,按跨区迁入、迁出处理。
3.停复业管理
系统已对纳税人到期停、复业设定自动批处理,但纳税人提前复业、续停业的,需要手工操作相应模块。
4.对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流失的操作,要在非正常户认定3个月后通过「失踪纳税人公告」模块处理;其他证件的流失,要在非正常户认定的同时,做流失处理。
(二)税收证明
1.外地纳税人(省内不同地区的纳税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在处理「外埠的外出经营证明录入」业务时,要按临时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重新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缴纳发票保证金后,为其核定发票票种,发售发票;对不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仍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报验登记。
2.外地纳税人(省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均应按临时纳税人管理,办理报验登记。
(三)发票管理
1.内部管理
(1)系统中已对发票月结存作批处理设置,但各单位在发票月末结账时,仍要通过「发票月结存」模块做发票月结存,生成本月的"发票收发存报告表".
(2)发票月结存前,要将代开特殊纳税人手中结存的发票做退票处理,ic卡中发票的结存记录也要做退票处理。
(3)税务机关发票主库房的「发票库房结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生成"发票库房收发存报告表"、"发票收发存总账(柜台适用)"、"发票收发存明细账(柜台适用)"等。
2.外部管理
(1)核定、新增、修改、删除纳税人发票票种,要通过文书审批实现。对代开发票特殊纳税人的票种核定,需通过「纳税人购票员核定」模块核定购票经办人,发放《发票统一领购簿》。
(2)发票代开操作步骤:
代开特殊纳税人登记 自用纳税人代开操作员设置
为代开特殊纳税人核定购票员并发放发票领购簿 为代开特殊纳税人发售代开所需发票 纳税人代开发票预缴税款 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收取代开工本费 将代开工本费进行现金汇总现金存入银行 税票上解、入库销号。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步骤:
①计划征收科发票代开岗通过「发票使用管理-代开增值税电脑票」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系统自动调取代开所需的"发票号码".发票代开操作员将相同号码的专用发票放入防伪税控代开系统中打印。
②发票代开人员分别在两个系统中开具发票,v2.0系统中只保存发票信息,不打印,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两个系统代开发票的号码与份数要保持一致。
(4)代开专用发票跨月作废的特殊业务处理。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信息时,"税票号码"栏要填写代开专用发票时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两个系统代开负数发票信息及所用发票号码要保持一致。
(5)系统中,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通过「代开普通发票汇总录入」模块实现,工本费的收取暂通过「两费收取(发票先收工本费)」模块实现。
(6)发票发售岗为代开发票特殊纳税人发售发票时,不收取"两费",只打印领购记录。在作废两费税票信息时,如果所开具税票的税票号码是系统自动带出的,"税票作废类型"要选择"不作废印刷税票号码".
(四)文书管理
1.在办理开业登记时,如果纳税人存在只申报不需缴税的税种,核定税种信息后,要操作「非单独纳税模式管理」模块。目前,「非单独纳税模式管理」只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效,对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此类业务,可暂不核定税种。纳税人可以按规定报送电子或纸质申报表,征收机关存档。
2.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央税与地方税同时减免的,要分税种分别录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录入外资地方税减免税申请信息时,征收项目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原因"填写"其他减免","减免幅额度"填写"100%","减免有效期止"依据实际免税期填写,"减免种类"选择"外资所得税地方税地方减免","适用税率"填写"3%".
3.执行结果录入的审批文书,在文书受理环节只需要做文书登记,保存后出具文书即可。相关纸质审批资料经税源管理科、有关科室、上级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审批后,再将审批结果录入系统中,为纳税人出具审批通知书。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资格的确认、注销、变更,由主管的省、市、州局业务处室相关岗位人员在系统中操作。
二、征收监控部分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
内资企业应当报送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申报应当报送附表。
(二)零散税款征收
零散税款征收是指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未纳入系统中管理的临时发生的零散税收。
税源管理科、税务分局(所)每月按规定报结时限将手工开具的完税证汇总录入系统中,在系统中通过分行业设定的临时纳税人,按照不同的征收品目分别开具一张虚拟完税证,完税证的税额是手工开具完税证税额的合计数,完税证税票号码选取手工开具完税证中任意一张的税票号码。对虚拟完税证进行汇总后,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上缴国库。
(三)现金票证汇总
在系统中,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后,应通过「现金票证汇总」模块进行汇总,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选择各县(市、区)局、分局(所)现金汇总特殊纳税人;"开户银行"选择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银行名称为"空"的银行,"银行账号"可以输入"0".
各地要与当地国库沟通,共同确定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规则。
(四)税票号码编码规则
为避免税票号码重复,省局统一规定了印刷税票号码的编码规则:印刷税票号码为15位,由票证字轨和税票号码共同组成,票证字轨共6位,由税务机关代码的第4至7位和年度后两位组成。如:长春市南关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码为"12201020000")使用2005年印刷的票证,开具税票时为010205.税票号码共9位,全省税票号码有7位和8位两种,需要在税票号码前加0补齐9位。以上印刷税票号码编码规则不适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出口退税专用)。
(五)催报催缴管理
应申报统计。系统对应申报统计设定自动批处理,执行时间为每个月第一天的凌晨1时。在实际工作中,县(市、区)局计划征收科数据管理岗人员,还应在每月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办理业务前,做应申报统计。
催报、催缴统计。每月征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由计划征收科长(副科长)岗做催报、催缴统计。
(六)个体税收管理
1.特殊征收品目的使用。我省增加"农产品"征收品目,用于设置增值税起征点参数,该征收品目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2.双定户申报业务规定。因系统程序问题,目前,核定销售收入超过2000元低于3000元的个体双定户,采取直接上门申报方式申报时,应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申报;核定销售收入低于2000元和超过3000元的可以通过「以征代报开票(单户)」模块申报。
3.个体不达起征点统计查询。因系统程序问题,目前,个体不达起征点统计查询只能通过设置参数的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查询。
(七)出口退税业务规定
通过出口退税系统办理的出口退税业务,在纳入系统时,根据已经生效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完税分割单、收入退还书(出口退税专用)和出口货物免、抵、退审批通知单等表单,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相关岗位人员录入系统,不需要打印。印刷税票号码按照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开出的实际号码录入。
(八)纳税评估补税的处理
纳税评估产生的补税纳入系统时暂按下列方法处理:
1.系统中有对应申报表信息。补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按照评估补税的所属期,更正对应申报表的信息;补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如补税对应的季度申报表已录入、年度申报表未录入系统,按照评估补税的所属期,更正对应申报表的信息;如补税对应的年度申报表已录入系统,汇算清缴信息未录入的,直接更正年度申报表的信息,汇算清缴信息录入后,直接更正汇算清缴信息;滞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通过「无税基加收滞纳金」模块进行征收。
2.系统中没有对应申报表信息。补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按照补税所属期,通过「税票录入」模块录入补缴税款。补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如补税对应的年度申报表未录入系统,通过「预缴开票」模块录入补缴税款;补税对应的年度申报表已录入系统、汇算清缴信息未录入的,更正对应年度申报表并补缴税款。
(九)运输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
运输企业所得税在地税代开发票预缴所得税税款,在国税进行所得税申报时,由计划征收科数据维护岗通过「预缴税款调整」模块录入已预缴的税款,申报时预缴税款自动带到申报表第77栏"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中。
(十)陈欠、呆账税款入库的处理
未纳入系统核算的陈欠税款入库时,由计划征收科申报征收岗通过「期初欠税补录」模块,将陈欠税款录入系统形成应征税款;呆帐税款入库时,由税收会计岗通过「呆账手工录入」模块,将呆账税款录入系统形成应征税款。申报征收岗通过「综合开票」和「帐外呆帐开票」模块开具税票。
(十一)车辆购置税纳入税收会统报表的处理方法
因车辆购置税暂未纳入系统,会统报表生成导出后,将已入库的车辆购置税税款添加到报表中。
三、稽查法制部分
(一)文书的审批
1.市、州稽查局在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或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应由稽查实施岗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或《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账户类别选择"法人银行账户"),在系统中由市、州稽查局局长(副局长)岗终审后该文书即生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应由市、州稽查局提请市、州局进行审批。
2.市、州稽查局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时,应由稽查执行岗制作《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在系统中由市、州稽查局局长(副局长)岗进行两次审批后,文书即生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应由市、州稽查局提请市、州局进行审批。
3.县(市、区)局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时,应由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岗、县级稽查局稽查执行岗、税务分局(所)税源管理岗制作《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经县(市、区)局征收管理科征管科(处)长岗审批后,转县(市、区)局局长(副局长)岗进行文书终审。
(二)日常检查有关业务
1.选案程序。日常检查通过系统中稽查模块处理。在受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时,系统即自动产生案源,由县(市、区)局征收管理科纳税评估及日常检查管理岗直接进行案源处理,不需进行人工登记案源;对其他日常检查,由县(市、区)局征收管理科纳税评估及日常检查管理岗进行案源登记、案源处理后,将检查任务分配给税源管理科。
2.注销登记案件确认程序。区局计划征收科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注销登记,向市、州稽查局选案科科长(副科长)岗发送在案情况的确认信息,由市、州稽查局通过《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确认注销登记纳税人是否存在稽查在案;县(市)局计划征收科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注销登记,向县(市)稽查局局长(副局长)岗发送在案情况的确认信息,由县(市)稽查局通过《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确认注销登记纳税人是否稽查在案。
3.审理程序。未设稽查机构的城区国税局,日常检查的案件由区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理;县(市)局日常检查的案件需要审理的,转县(市)稽查局案件审理岗,由该岗制作《审理报告》,"稽查审理类型"应选择"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再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提请审理理由"处应注明此类案件属日常检查案件,将案件转到县(市)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理。
4.移交程序。在日常检查过程中需要移交稽查局的案件,在政策法规科决定性文书通过终审前,可以由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岗通过《实施回退申请表》将检查案件回退到征收管理科,在"回退原因"处应注明此类案件为转稽查局查处案件,再由纳税评估及日常检查管理岗重新进行案源处理,将案源转稽查局选案科选案管理岗;如政策法规科决定性文书已通过终审,则先由市、州局征管科(处)长岗删除原日常检查案件,再由稽查局重新进行案源登记。
四、外围接口部分
(一)申报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互联网申报数据有误,需要重新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需填写《撤销申报申请审批表》报计划征收科。计划征收科在系统中删除申报信息。然后,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中授权允许撤销申报,纳税人通过网上撤销原申报后,再重新进行申报操作。
(二)小规模纳税人12366电话申报系统的撤销申报功能已关闭,纳税人申报有误,需要变更、撤消的,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按照系统中申报表的"四种状态",对原申报表进行更正、修改,或者删除已提交的申报表。
(三)小规模纳税人12366电话申报系统受理申报信息后,扣款成功的,申报信息导入系统中;扣款不成功的,在征期内不导入系统,纳税人可再次申报,直至扣款成功;在征期结束后纳税人已申报但扣款不成功的,系统将导入最后一次申报信息。
(四)实行银行储蓄扣税的纳税人正处在批扣状态时,系统中暂不能进行申报操作,当银行扣款信息批量返回后才能操作申报业务。对于超出核定定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窗口进行全额纳税申报,也可以在储蓄扣税完毕后,通过「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模块中的增加申报表功能,对超出核定定额的税款进行申报操作。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