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3-31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检管理暂行规定〉》(黑国税发〔1997〕30号),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审范围。凡上一年度前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属年审的范围。
二、申请时限及审批程序。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请年检之前,应首先接受税务机关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一般纳税人审计”的办法,改为:企业应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年审;征收机关应于收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初审后,报税务机关终审,终审机关应于15日内做出终审结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按本通知确定的样式由各市、地自行印制,“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由终审单位刻制。
四、在1999年以前仍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和年审总结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省局。
六、年审内容及年审结论的办理等有关事项仍按《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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