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公众号
关闭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1998-04-01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票的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我们就此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答复:在定颁发票背面发布广告既不严肃,且有可能影响到发票水印的清晰性。根据总局答复,不同意你局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1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意见反馈
学习平台
调查问卷
微信客服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
二维码已失效
点击刷新
提示:若未收到短信验证码,请选择微信扫码登录/账号密码登录,或联系客服协助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