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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1998-04-01

皖地税函〔1998〕57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票的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我们就此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答复:在定颁发票背面发布广告既不严肃,且有可能影响到发票水印的清晰性。根据总局答复,不同意你局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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