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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3-12

甘地税〔2003〕12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的报告,建行甘肃省分行“大委托”贷款业务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为956.55万元。
  (具体金额及单位附后)。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加强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认真核对从营业额中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严格按照通知中所附的名单及金额进行冲减,不得多冲或少冲,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

建行甘肃省分行应收利息统计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
   嘉峪关      0.05
   白银      40.12
   天水      459.34
   武威      48.37
   定西       6.82
   陇南      18.05
   平凉      13.38
   临夏      64.59
   兰州      262.77
   铁支      43.06
   合计      956.55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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