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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12-08

琼国税发〔2003〕40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琼国税发〔2003〕41号文件中规定的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进行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郊区、乡、镇从事个体经营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到月销售额4000元;在郊区、乡、镇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到月应税劳务收入3000元。
  二、各市县局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开展一站式服务,及时、主动地宣传、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送到下岗失业人员心中。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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