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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7-03

辽国税函〔2003〕39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税务检查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检查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程序
  为了保证税收政策法规在税务检查中的正确执行,提高查处税务违法行为的时效性、准确性,现将税务检查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级国税稽查机构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遇到不能确定的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问题,须及时向同级国税机关有关业务处(科)室介绍案件情况,提请咨询,索取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业务处(科)室应对同级国税稽查机构提出的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问题给予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并提供适用的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
  三、各级国税机关稽查机构对疑难案件应在调查终结后,提交同级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办、处)。案件审理委员会业务处(科)室组成人员应对案件涉及的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提出明确的、具体的税务处理(罚)的意见。
  四、各级国税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涉及的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问题难以作出决定的,由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起草文件向上级机关请示。待上级机关批复后,负责提清案件审理委员会复会进行审理。
  五、上级国税机关接到下级国税机关有关案件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批复。对不属于本级职权的,按业务对口管理原则,由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起草文件向上级机关请示,待上级机关批复后,应及时转发下级机关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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