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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4-06

市国税发〔1998〕127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8〕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工作要求,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亏损的概念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弥补亏损年限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底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年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计算实际弥补年限。
  (一)企业必须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二)边疆发生年度亏损,也只能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计算弥补亏损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
  三、亏损的审核认定和弥补企业的亏损,须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能弥补,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企业不得自行弥补。亏损的审核认定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同时进行,上年度的亏损审核认定应于次年6月底以前结束。企业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依据以前年度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亏损数进行弥补,并在汇算清缴时弥补结束。
  四、亏损弥补的审核权限企业年度亏损弥补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年度亏损弥补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年度亏损弥补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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