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2-02-28

宁地税发〔2002〕53号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一个便利、舒适的办税环境,建立税务机关同纳税人的良好沟通,切实体现地税机关的良好工作作风,根据"转变作风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统一服务内容、以深化"四统一、一提高"为抓手,即"统一窗口职责、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服务规范制度化,促进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加快两个文明建设。具体工作内容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江宁局、各县局比照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的管理职责和基本要求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涉税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 属地管理分局和征收局共同负责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化建设,征收局负责办税服务厅的日常事务的管理。
  二、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及职责办税服务厅以涉税事项分类,实行窗口(柜台)式专业化作业,我局办税服务厅统一设置五类窗口:
  1、申报征收窗口:处理纳税人申报、开票征收、门临征收等,包括处理各税种、基金、费纳税申报,并根据申报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开票征收;处理门临开票征收。执行滞纳金和违章处罚、违章公告制度。申报征收窗口可以按照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
  2、登记管理窗口:进行税务登记、基金(费)登记、财务管理、税种项目登记及变更。负责登记资料的初审,发放各种登记表,传递给有权部门审批、鉴定,发放登记证件。执行违章处罚制度。定期执行验证、换证。
  3、发票管理窗口:根据登记证件和其他审批资料,核发发票购领本,销售发票(验旧售新)、发放自印发票;受理发票管理的有关申请事项并移送有权部门审批;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对申报异常纳税人停售发票。执行违章处罚、违章公告制度。
  4、受理反馈窗口:包括受理注销登记、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延期申报、核定征收、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售付汇证明、财务处理审批以及其他各种涉税申请,发放表格,查验资料是否齐全,移送有权部门审批,反馈审批结果。注销登记可以单设窗口。
  5、咨询宣传窗口。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实务知识的宣传和答疑;处理退税事宜。各个窗口对收集的各项税收业务资料根据市局统一要求,及时装订归档,实行档案化管理;及时录入各种税务管理信息,保证计算机资料完整准确,查询方便,为其他业务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服务。
  三、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内容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内容包括:
  1、税务登记 2、专项登记
  3、发票购领 4、发票自印申请
  5、综合涉税申请 6、减免税申请
  7、定期定额申请 8、外出经营证明的开具
  9、延期申报申请 10、税款延期缴纳申请
  11、申报征收 12、退税申请
  13、资源税证明、售付汇证明核发
  14、门临征收 15、委托代征税征缴
  16、网上报税征收 17、其他涉税事项
  四、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流程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1)登记管理窗口(开业登记)需要查验纳税人的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文;(分支机构成立时,总机构的成立批文必须注明是否单独纳税)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验资报告;
  ④经营场所证明;
  ⑤银行帐号证明;
  ⑥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
  ⑦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⑧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登记岗应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登记申请,按规定发给不符合条件的,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纳税人或代理人填写。 (3)登记岗对《税务登记表》及资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登记岗当即退回纳税人补正。
  2、变更登记
  (1)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服务厅登记管理窗口需要查验纳税人的以下资料:
  ①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副本(注册登记执照副本);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④其他有关资料。
  (2)登记管理岗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发放《变更税务登记表》,由纳税人或代理人填写,一式二份。
  (3)登记岗对《登记表》及资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不符的,当即退回纳税人重新填写或补充附列资料;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打印、发放《变更登记领取通知单》(注明回复登记表期限为30日)。
  3、注销登记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要查验纳税人的以下资料:
  ①注销税务登记表;
  ②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
  ④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
  和登记表等);
  ②其他有关资料。
  (2)受理岗(个体管理所综合岗)在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时,发放并要求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受理岗(个体管理所综合岗)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对未使用发票办理缴销手续填写《发票缴销审批表》,并将发票剪角作废、收回发票专用章、收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手册等相关资料,并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信息记录完整;打印、发放《注销税务登记批复领取通知书》(注明领取批复期限为30日)。
  (二)专项登记
  1、专项登记主要包括:税种项目登记、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登记、基金登记、社保费登记、征管鉴定登记
  2、下列专项登记表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义务人申请领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同时,向纳税人发放:
  (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项目登记表;
  (2)土地使用税项目登记表;
  (3)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项目登记表;
  (4)企业所得税项目登记表;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项目登记表;
  (6)基金登记表;
  (7)社保费登记表;
  (8)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3、登记岗在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时或专项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向纳税人发放相关《专项登记表》(一式二份)。
  4、登记岗对纳税人或缴费人报送的《专项登记表》应进行审核,在《登记表》上标注受理号(同税务登记),按日对〈登记表〉按户进行整理,于次日内将〈专项登记表〉传递给管理岗。登记岗审核时,对发现缺报的〈专项登记表〉应要求纳税人在五日内限期补报。
  (三)发票购领
  1、企业类纳税人(含委托行业管理人)向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发票登记手续。
  2、属地分局综合科发票岗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类型进行如下处理:
  在企业类纳税人(含委托行业管理人)首次提出购票申请时,对购领发票申请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证、办税员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核定品种、月用票数量,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在纳税人提出变更品种、数量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核定品种、月用票数量,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将特殊用票申请2日内报属地分局综合科科长岗。在个体纳税人办理首次购领申请时,根据属地分局个体管理所审批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内容,办理发票登记手续。根据〈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表〉造具清册,当日送发票专用章刻制单位,通知纳税人3日后(特殊用票的为5日后)领取(发票购领手册)
  3、属地分局综合科发票岗对首次领购发票申请,根据经审批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核发《发票购购手册》、加盖发票专用章,在受理发票购领申请的3天内(特殊用票为5日内)交付给申请人。对变更发票登记申请,根据经审批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在受理发票变更申请的2天内核发新的《发票购用手册》给申请人,同时收回旧的《发票购用手册》。
  4、属地分局综合科发票岗在企业类用票人申请领购发票时,根据领票人类别做如下处理:
  (1)对一般用票人的《发票领购申请表》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使用过的发票进行查验;对未发现问题的,加盖查验章,按《发票领购申请表》的申请供应发票;对发现违章行为的按《税务行政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对行业管理集中供票行业发票购领人的《发票领购申请表》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使用过的发票进行查验;对未发现问题的在《发票领购申请表》上加盖查验章,在《行业发票准购单》上签批,告知其到分管的行业主管部门领购发票;对发现违章行为的按《税务行政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票自?
  ?1、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票单位,发票管理窗口可受理纳税人申请;
  (1)发票年使用量较大(月平均使用量达30本以上);
  (2)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
  2、发票岗对自印发票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发票样式、《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2日内将申请资料交综合科综合岗。
  3、发票岗在收到综合科综合岗的《自印发票发放通知书》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纳税人凭《自印发票发放通知书》领取发票。
  (五)综合涉税申请
  受理岗收到涉税申请,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人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证;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尚未申报的,要求其办理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将受理信息输入计算机,打印出《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将受理流水号标注在受理的有关资料上。受理岗按日将受理资料进行分类,做如下处理:
  (1)对需要调查的涉税申请,分别交相应管理所(含个体管理所,下同)所长岗;
  (2)对不需要调查的申请事项,直接将申请资料传递给属地分局政策法规科政策业务岗或属地分局综合科管理岗审核。
  (六)减免税申请
  1、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反馈窗口发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减免税资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申请表;(3)各税种减免税操作规程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2、受理反馈岗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及报送的资料时,应按照各税种减免税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初审,主要负责审核:(1)申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并进行逻辑性审核;(3)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七)定期定额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2)聘请代理人员代理建账确有困难的;(3)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建账或暂缓建账的。
  2、纳税人申请实行双定征收的可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递交申请。申请资料包括:(1)未设置或帐册不全,无法进行准确税收核算的情况;(2)经营范围及地理位置、商业机会情况;(3)经营场所面积及房屋租金支出;(4)注册资金、设施、设备情况;(5)从业人员及专业技能情况、工资支出;(6)上交承包费(租赁费)支出(附协议);(7)上年营业额、上年纳税额;(8)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核定要素。
  3、申请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出申请。非个体工商业户向属地分局综合科受理岗提出申请, 个体工商业户向属地分局个体所综合岗提出申请综合科受理岗、个体所综合岗在受理纳税人初次核定或调整核定税款的申请时,应发放《年(季)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交纳税人填报。 综合科受理岗、个体所综合岗在收到纳税人报送完整的申请资料后1日内,传递给管理所所长岗、个体所管理岗。
  (八)外出经营证明
  属地分局综合业务科受理岗在受理纳税人开具(核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书面申请或收到来宁从事经营的外地纳税人《外经证》申请报验(核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报验的《外经证》,对申请理由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1)对审核符合规定开具《外经证》的申请,当日填发《外经证》,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同时,对核准开具的审批信息在计算机中进行录入;对报验登记审验无误后,应将《外经证》窗存备查,并将报验登记信息在计算机中进行录入;对外出经营累计超过计划180天的,责令其限期按规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
  (2)对纳税人核销《外经证》的,受理岗应审核纳税人完税情况,收回开出的《外经证》,录入完税信息(未完税的补税后再录入),同时核销外出经营信息。
  (3)对纳税人核销登记时,受理岗应核查其税款缴纳情况,确认税款缴清后调出留存的《外出经营证明单》,在相关栏次登记后,加盖公章,退还纳税人一份,综合业务科留存一份,并在计算机中录入有关核销信息。
  受理岗应按月对没有按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的信息,填制《涉税事项核查传递单》交管理所所长岗。
  (九)延期申报申请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向受理反馈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下列内容;(1)书面申请报告;(2)延期申报审批表;(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在即报期最后一日上午到受理反馈窗口领取批复。
  2、受理反馈岗受理申请时应进行初审,初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2)税款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并进行逻辑性审核;(3)附送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在受理当日移送综合管理岗进行审批。
  (十一)申报征收
  1、征收岗受理申报时,应及时申报表、报告表和其他报送资料的以下申报内容进行即时审核。
  (1)纳税申报表、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2)申报表、报告表上章戳及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
  (3)税种、税目代码、应税项目、应退(免)税项目、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应免抵退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项目、代收代缴税款项目是否齐全、准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标准涉税帐号是否正确,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逻辑计算是否正确,税款所属期是否正确;
  (4)财务报表等其他资料是否报送完整,是否在资料右上角上标注税务登记号。
  (5)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对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其他审核内容按照具体税种管理规定执行。
  征收岗在受理纳税申报资料时,若发现申报信息与其税务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敦促纳税人到征收所登记岗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征收所登记岗将变更信息传递征收局登记管理部门,以便于掌握纳税人变更情况。
  2、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征收岗录入申报信息,在申报表上签署受理人姓名和受理日期,在收取支票或通过税银联网系统确认纳税人完税人完税的同时开具税票,并在申报表上加注完税凭证号码。
  3、征收岗将申报资料回执联和税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对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应同时发放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对申报免缴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征收岗应审核其申报表及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免税条件的,发放车般使用税免税标志。
  4、征收岗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违章案件查补(退)税表》、即时录入信息,开具税票,征收相应税款、滞纳金、罚款。
  5、在催报、催缴期限内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征收岗告知纳税人处罚有关事项,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报所长审批。征收所所长收到征收岗报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日审批,并将批准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征收岗。征收岗根据征收所所长的审批意见,制作送达回证,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同进取得送达回证并征收税款、滞纳金。
  6、对纳税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应对未按规定缴纳的罚款每日加罚3%的罚款。
  7、征收岗负责对申报表、报表资料、完税征等资料按日进行整理,分类打印资料清单后,于当日移送征收所综合岗。综合岗负责收到征收岗的申报表、报表资料、完税证等资料后,在五日内装订并报数据处理中心。
  (十二)退税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或其委托人(下称退税申请人)在申请退税时须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委托协议)复印件、书面申表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应按规范格式打印,内容包括:标题、主送税务机关、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退税理由(原因)、依据、申请要求、欠税情况、法人(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其它相关资料根据不同退税的类型附送,具体是:减免退税附送减免税收批复、税款入库凭证;误缴退税附送应缴税款证明、入库税款凭证;所得税汇算退税附送汇算申报表、税款已入库凭证。
  2、退税申请人除另有规定外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1)减免退税的,须在接到减税免税批复后提出;
  (2)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退税申请,须在年度汇算申报期结束后提出;
  (3)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退税申请,须在税款结算之日起3年内提出;
  (4)其他退税申请须在税务局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征收所咨询岗对退税申表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除多征退税外纳税人外,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不予受理;(2)申请表格项目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3)有关登记证件(扣缴税务登记)、有关入库凭证、附送资料是否齐全。 (4)是否符合法定期限。(5)是否存在欠税。
  4、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规定
  (1)征收所咨询岗受理退税申请人退税申请时,对退税申请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或委托协议)以及书面申请报告、汇算申报表、税款入库凭证等内容予以初审。
  初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退税申请人说明理由(或要求其补报必须资料),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并发放《收入退还申请签报单》。受理通知书上应注明退税申请人10天后凭通知书、《收入退还申请签报单》和属地分局填发的《退税核查表》到大厅咨询窗口办理退税手续。
  (2)征收所咨询岗将受理的所得税汇算退税打印清册当天传递给征收所所长岗,征收所所长在清册上签署意见当天交征收综合岗,综合岗当天传递给属地分局综合科受理岗。
  (3)退税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退税核查表》和填写好的《收入退还签报单》(申请人需填写部分)办理退税手续时,征收所咨询岗根据属地分局《退税核查表》的意见,对《收入退还申请签报单》的内容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将退税申请人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和办理时提交资料归集,正式办理退税;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退税申请人重新填写。
  (4)征收所咨询岗当日将所得税汇算退税的资料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将资料全部传递给征收所综合岗。
  5、其它退税规定
  (1)征收所咨询岗受退税申请人退税申请时,对退税申请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或委托协议)以及书面申请报告、减免税批复、应缴税款证明、税款入库凭证等内容予以初审。
  初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向退税人说明理由(或要求其补报必须资料),不予受理。
  符合规定要求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并发放《收入退还申请签报单》请退税申请人当场填写完整。
  (2)征收所咨询岗对受理的退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当日内将资料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将资料全部传给征收所综合岗。
  6、征收所综合岗当日对咨询岗传来的退税资料分类归集,在2日内,报征收所所长岗。征收所所长在《收入退还申请签报单》签署上报意见,2日内交征收所综合岗。征收所综合岗收到征收所所长岗交回的资料后,报征收局计财科会统岗。
  (十三)资源税证明、售付汇证明核发
  1、属地分局综合业务科受理岗在受理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单》、《售付汇税务凭证》书面申请时,发放相关申请审批表,并告之其有关资料报送要求。
  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或《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申请资料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纳税人补正。受理的申请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政策法规科政策业务岗。
  2、受理岗收到《资源税管理证明单》或《售付汇税务凭证》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十四)门临征收
  1、征收所征收岗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初审;对需开具免税发票的,报征收所所长岗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纳税人。
  2、征收所所长岗对征收岗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并即时将审批结果反馈征收岗。征收所所长岗于每周对门临征收资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交征收岗。
  3、征收岗按规事实上开具完税凭证、收取现金(纳税人提供转帐支票的由纳税人直接到银行缴款,在确认税款到帐,开具发票并登记),并将完税凭证、印花税票和发票交纳税人;或根据所长审批的意见,开具免税发票。
  4、征收岗对所收取的现金必须当日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5、征收岗每日按规定将收入级次、税种和金额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办理税款划解。
  6、征收岗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附在发票存根联后,为纳税人开具完毕的发票存根联和登记资料移送征收所综合岗;征收所综合岗应将发票存根联统一管理,单独保管;对登记资料涉及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应将信息传递给属地分局。
  (十五)委托代征税款征缴
  1、委托代征单位征收岗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申报表中的税种、税目、子目、应纳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受理开票。委托代征单位征收岗开具完税凭证时,应稽核纳税人税款情况。
  2、税务机关派驻委托代征单位发票岗,在接受纳税人申请开具地税发票时,应审验纳税人完税凭证。对审查合格,向纳税人开具地税发票。
  3、受托代征单位征收岗征收的税款,在次月10日内向征所局征收据岗申报缴纳。对受理的申报资料应与代征税款申报表同时上服征收所征收岗。
  4、征收所征收岗在受理代征单位申报纳税进,应按照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对资料报送不全的,责令其补正。对符合要求的,受理申报,并开票征收税款。
  5、征收所征收岗收到被代征单位的申报资料后,应按照申报资料管理要求装订后传送数据处理中心。
  (十六)网上报税征收
  1、征收局征收的征收岗每日将前置机中纳税人申报的数据导入税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征收数据库。网上申报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2、征收所征收岗每天向银行发送扣款信息,扣款情况按照税银联网实时征解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3、征收岗每日将申报征收数据库中的入库数据导入前置机供纳税人查询。纳税人(代理人)通过pc机上网查询申报缴纳税款信息。
  4、纳税人(代理人)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电子申报数据以书面形式报送(邮寄)征收所征收岗。扣款成功后,征收岗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将税票开具给纳税人。
  5、征收岗对受理的申报资料应按日进行整理,单独装订,并移送征收所综合岗。征收所综合岗在收到征收岗移送的资料后,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对其资料分类装订,并传递至数据处理中心。
  6、征收所征收岗根据系统自动比对的信息稽核出电子数据与书面资料不一致的信息,对需补税的,按《税银联网实时征解操作规程》开票、发送扣款信息;对需退税的,通知纳税人按退税有关程序办理。
  五、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标准和配套要求
  (一)硬件设施
  1、办税服务厅外观标志鲜明醒目,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南京地税标志。
  2、办税服务厅建筑设计适应各项办税业务工作需要,能够容纳业务高峰时期的人数,无拥挤现象。
  3、办税服务厅各功能区布局合理,实用性强。办税服务窗口数量充足,标志清晰,界面亲切友好,易于征纳双方交流和沟通。
  4、办税服务厅内部采光充足,空气流通良好,安装有空气调节设备和音响设备,布置绿色植物和花卉。
  5、办税服务厅外部有供纳税人停车的场所,保证办税服务厅外部环境良好,交通顺畅。
  (二)技术支持
  1、办税服务厅采用计算机综合布线,经市局计算机中心审查验收合格;
  2、计算机网络运行正常,工作站数量充足,通讯顺畅,能够满足各项征管工作的需要;
  3、正确运行市局要求的计算机征管软件,符合市局的工作要求;
  4、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较好作用;
  5、认真完成征管信息的采集、加工、保管和查询等各基工作。
  (三)服务方式
  1、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设施,包括供纳税人书写或休息使用的桌椅、免费饮水设备,有偿的电话、传真、复印、打字等服务项目;
  2、办税服务厅有明确的、较为详细的窗口功能示意标志,准备数量充足的纳税指南手册、纳税须知等免费赠阅的税收宣传资料。
  3、重视税法宣传工作,按要求制作税法公告栏,定期发布税法公告;
  4、按要求设置电脑触摸屏,提供详尽的办税指南查询服务;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税法公告及其他有用信息;
  (四)办税服务厅人员岗位行为规范
  1、岗前准备规范
  (1)在征收申报期内应提前10分钟到岗;
  (2)工作前做好卫生清理,创造优美工作环境;
  (3)检查整理各自办公用品(如印签、表格、资料、底款等),做好岗前准备;
  (4)上班后,应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保持良好精神风貌。
  2、仪容、仪表规范
  (1)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
  (2)按规定配戴服务标牌;
  (3)注意整理服饰,仪表洁净端庄严。
  3、服务质量规范
  (1)接待纳税人态度谦和,谈吐文雅,举止大方;
  (2)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主动热情,做到"五个一样":对大户小户一样;生人熟人一样;忙时闲时一样;标准条件一样;表扬批评一样;
  (3)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办理涉税事务准确、快捷,数据录入、资料发放、钱款收付等各项业务工作无错漏现象发生。
  4、岗位纪律规定
  自觉遵守办税服务厅规定,严守岗位、严守工作纪律,做到:不怠慢、不顶撞纳税人,不擅离职守,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大声喧哗,不在厅内吸烟,不乱扔杂物。
  5、环境卫生规范
  办税服务厅要保持整洁明亮,无痰迹、无纸屑杂物,物品摆放有序。
  6、文明用语规范
  (1)问候性的用语:您好,您早。
  (2)招呼性的用语:先生,女士,小姐,同志(知姓氏可加在前面,知职务可称其职务)。
  (3)首次接待纳税人的用语:您好,请把表递过来,请您稍等。
  (4)发现报表不合规范时的用语:您报表某处不合规范,请您重新填写;请您到某窗口领表;请您到某科室办理;请到某处查询。
  (5)需要纳税人配合,做某项事时用语:劳驾,打扰您,这样好吗?这样行不行。谢谢,多谢。感谢您的合作。
  (6)纳税人致谢时的用语:不客气,没关系,是我应 该做的。
  (7)办完业务离别时的用语:谢谢合作,再见。
  (五)办税服务的基本工作制度
  1、首问负责制:对于前来办税的纳税人的询问(包括咨询电话),由第一个接受者给予接待、办理,对不属于自已职权范围的事,由其负责向承办人转交。
  2、局长接待日制度:每周三由一位分(县)局领导和征收所所长在接待处直接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建议,现场答复纳税人的有关涉税问题。
  3、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度:由办税服务厅的负责人担任值班长,在厅内服务区设立服务台,负责整个办税服务厅内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
  4、"一站式"服务: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的受理反馈窗口统一受理,负责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内部的所有办事程序由该窗口落实。
  5、文明办税"八公开":税收法规公开、岗位职责公开、办税程序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章处罚公开、工作纪律公开、社会监督公开。
  6、"班前会"制度:各办税服务厅在每月报缴期内的上午8:00前准时召开"站立式"班前会,由负责人简要总结上一工作日的情况,检查当天工作人员出勤和着装挂牌情况,布置安排当天工作,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每次班前会需认真做好记录。
  7、设立专用的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统一对外公布各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为纳税人提供了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并有专人接听,做好电话记录。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28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