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2-01-15
现将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国联席办〔2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待地方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后另行制定。
附件: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 国联席办〔2001〕6号 2001年12月5日
根据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印发<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联席〔2001〕4号)有关精神,现就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和农场(以下简称军队保障性企业)使用实业军车号牌的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工作在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移交企业车辆改挂工作协调小组,由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军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军调改办公室)派人参加组成,负责制定移交企业车辆改挂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协调处理改挂工作事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军队有关大单位调改办公室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改挂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改挂车辆的范围和条件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单位限于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移交的军队保障性企业(含关闭破产企业,见附件一)。
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改挂车辆必须是2001年6月30日前按军队军车号牌管理渠道及核发管理规定已核发使用军车号牌的车辆。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必须是限额使用“s”字头军车号牌的车辆。因成建制或其他原因使用其他字头军车号牌的车辆改挂,须经军队大军区级单位首长重新审批。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1977的要求,未达到报废标准、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3、根据中央纪委、军委纪委规定,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以及1995年1月20日以后出厂的排气量超过2.6升(含)的其它进口小轿车不得参加改挂。
三、改挂工作的程序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采取“先移交,后改挂”的办法。即:移交企业的车辆必须与移交企业的资产一并移交地方接收单位接收后,再组织实施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
1、需改挂的车辆由地方申请单位(关闭破产企业由本单位)填写(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审批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车辆改挂审批表》)。申请单位是指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到地方,以新的企业名称出现的需改挂车属单位。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移交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目,对需要改挂车辆的数量、车型进行确认,出具实际接收车辆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在《车辆改挂审批表》“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栏中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并由领导签名。军队移交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实际接收车辆的证明材料等,对车辆的产权进行审查并在《车辆改挂审批表》“军队移交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内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并由领导签名;军队车辆号牌核发机关负责对车辆号牌的核发渠道、审批手续及车辆的基本特征、技术状况进行审查,收回正式军车号牌。审查合格的车辆,核发临时号牌,并在《车辆改挂审批表》“军队号牌(行车执照)核发机关审查意见”栏中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并由领导签名。改挂车辆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部门依据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军队移交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及军队号牌(行车执照)核发机关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在《车辆改挂审批表》相应栏内加盖印章。
2、军队有关大军区级单位调改办公室组织汇总填写《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车辆改挂汇总表》),在每页上加盖军队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部门印章,于2002年1月10日前上报全军调改办公室,同时抄送有关地方接收单位。
3、全军调改办公室对各大单位上报的《车辆改挂汇总表》进行审核,确认后进行汇总,编制《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车辆改挂汇总表》,并加盖印章,于2002年1月20日前上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02年1月底前将《车辆改挂汇总表》转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由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系统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国税局承办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事宜。
4、地方接收单位要认真核对改挂车辆的技术参数(基本特征)和《车辆改挂汇总表》上登录的内容,保证车辆技术参数(基本特征)和登录内容准确无误。《车辆改挂汇总表》移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后,不再办理车辆技术参数(基本特征)和登录内容的更正手续。
5、申请单位在接到改挂通知后,先到当地指定的国税局办理有关免征车购税手续后,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手续。改挂后纳入地方车辆管理渠道。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原则上于2002年3月31日结束。
四、改挂车辆转籍过户
改挂后车辆需要办理转籍、过户的仍按照《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使用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通知》(〔1998〕公交字第357号)和《关于军队、武警部门移交企业和生产经营企业改挂车辆转籍过户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275号)的规定执行。
五、移交企业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的车辆驾驶人员持军队驾驶证需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
依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通知》(〔1998〕公交字第357号)的有关规定,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须凭《持军队车辆驾驶证人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审批表》(见附件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改挂工作
军队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移交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改挂范围和条件的政策规定,严肃纪律,严禁借机“搭车”改挂,特别要防止走私车辆趁机混入改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各地(市)公安、交通和国税部门,要把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车辆改挂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从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配合,热情支持,努力为改挂工作提供一条龙快捷服务,确保改挂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略)
1、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分类处理名单;
2、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审批表;
3、 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
4、 持军队车辆驾驶证人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审批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15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