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8-13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63号 1998-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对邮电通信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原邮电部直属邮政、通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各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
从1998年度起,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邮电部所属其他企业,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5号)规定执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原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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