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及确认企业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6-02-08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1996年在全国范围推广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9号文件和国税函发〔1995〕32 5号国税函发〔1995〕325号文件的要求及我区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该软件在全疆各地运行顺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出口退税部门要严格按软件现行版本执行,不能缩减其功能,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对修改软件的建议和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局反馈。
二、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其退税凭证必须按软件要求录入计算机,进行审核。为了保证录入质量,各地一律采取由税务部门集中录入的方法。
三、对于出口退税计算机操作和政策业务的培训工作,除由区局统一培训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税务部门内部管理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及办税员进行深化培训。
主管出口退税的局(科)长必须掌握计算机软件的操作技术。
四、外经贸部门为退税部门配备的计算机至今仍未配齐的,要尽快落实到位。其计算机硬软件管理分工为: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局网和软件维护统一由各地信息中心(计会科)负责;其计算机办理具体出口退税业务处理由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负责。
五、各地对区局印发的出口企业名单及企业代码(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新的“三资”企业下同),要尽快逐户进行确认整理(“三资”企业由涉外税收机关确认),一户出口企业只能有一个代码。各地须将确认的出口企业名单及代码最迟在1996年3月10日前以传真形式报区局进出口分局。
注:国税发(95)209号国税函(95)325号见1995年工商税收选编p255页、257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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