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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6-02-26

新国税流字〔1996〕1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11号称:“……《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力、法》中第六条 第一款现改为‘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下的销售业务在一定时期内,可采用原开票办法,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仍可继续使用。’”请你们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区局已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编者注: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编1995年度《工商税收法规汇编》p185)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以维持试行防伪税控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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