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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01-05-17

云国税函〔2001〕305号 

临沧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他县设立分支机构销售产品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临地国税发字〔2000〕36号)收悉。鉴于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省内设立的15个分支机构销售的啤酒由公司统一定价、统一开具发票、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实际,为便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核算管理,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省内设立的15个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采取在分支机构预征,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15个分支机构按销售额依1%的预征率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中抵减,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和云国税函(2000)3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汇总缴纳增值税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有关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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