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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1-05-15

云地税一字〔2001〕3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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