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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1-05-22

云地税一字〔2001〕39号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对你局反映的云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收取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予征收营业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 件:一是经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批准纳入了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二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列入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二者缺一不可。
  对此,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发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严肃税收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统一性和严肃性,对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收取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在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下文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之前,必须依法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应代扣代缴而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补缴。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通知规定:“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各种收费,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核实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对按上述规定核实应缴未缴的税款,除全额补缴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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