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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0-07-12

宁地税〔直〕发〔2000〕18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区实际,出具地税局各税务完税(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指定为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并由其与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联系。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对按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的款项,要认真审核,并在当地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持税票和有关文件、合同向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按规定不予征税的款项,也应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持有关文件、合同向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请开具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三、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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