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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改千元版 百元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6-03-24

新国税流字〔199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49号规定,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除改为万元版使用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使用。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区局决定,我区暂不进行千版和百元版的改版工作。鉴于全国其它省(区)已有对大面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使用的情况,为便于我区基层税务机关对区内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区)改版发票的别和抵扣审核工作,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版后的干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
  二、大面额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办法。
  1、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右边号码上方空白处加盖全国统一戳记。
  2、全国统一戳记的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①规格:40mm×1omm②字体:宋体③字号:大写为三号字,小写为五号字④颜色:大红色⑤样式:三、请你们接到通知后,转属掌握改版发票的主要特征,对我区一般纳税人取得外省(区)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以后开具的改版发票,符合抵扣条 件的应予抵扣税款,对不符合改版要求和抵扣条 件的则不予抵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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