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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样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7-10-05

晋地税征字〔1997〕3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样本》(以下简称《发票样本》)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印制和鉴别发票时使用,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发票样本》自199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
  二、为了防止和减少发票的浪费,各地在接通知后,应严格控制印制数量,并着手按要求准备新票的印制。对原有旧票库存较多的、最迟可使用到1998年3月底。
  三、发票印制权限由省局统一规定。除交通运输货运、客运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外,本样本中其他发票均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按全省统一票样印制。
  四、发票联均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统一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即省辖6个市统一套印“山西省××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5个地区统一套印“山西省××行署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省直属征收局统一套印“山西省(1)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省局印制的发票统一套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
  发票监制章 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地需要的发票监制章 枚数请尽快报省局。
  五、涉外企业的发票,参照本《发票样本》式样,并统一加注英文字母,由省局统一印制。
  六、对于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可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发票式样,但须报经地、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批准。同时,由地、市地方税务局报省局备案。
  七、对各旅游景点、公园、动物园的门票,是否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八、各地市要注意抓好新旧发票的衔接工作,结合新旧发票的交替,健全发票有关帐表,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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