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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6-23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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