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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7-11-25

湘国税发〔1997〕30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依靠人民群众举报偷税、骗税违法案件,是严格执行税法,依法治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举偷骗税案件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举报经查情况属实者,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查补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在5000元以内;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内;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在8000元至2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奖金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奖0000000000金的支付由受理单位核实税款入库数后按比例发放。
  三、为举报人保密,其获奖收入,属个人合法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奖励规定不适应匿名举报和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制定。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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