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公共头部
首页 > 高企认定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3-23

晋财预字〔1998〕3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其增值税的返还主管国税机关一定严格按“即征即退”规定执行,既不能不征不退,也不能只征不退。对1998年以前形成的已征未退税款,在1998年6月底前必须如数退给企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仍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23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