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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6-09-04

宁财〔税〕发〔1996〕428号 

各行署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原自治区税务局相应制定了我区的城填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标准。这一标准自89年实施至今,在保护我区土地资源,调整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和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和土地制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市场的开放而不断提高,为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现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做适当调整(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土地使用税开征后经批准新设立的建制填、工矿区均应按规定征税,其税额标准比照当地的同类建制镇、工矿区适用税额标准执行。
  2、煤炭企业按当地最低税额标准征税。
  3、税额标准调整后,新增的土地使用税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集中使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4、新的税额标准下发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减免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征得市、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批,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5、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上半年的税款应在下半年补征入库。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修订表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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