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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3-29

晋国税征发〔1998〕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全省票证及财务管理大检查的情况反映,各地对收取的发票保证金管理较为偏松,且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胡支乱花等违纪现象。为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税务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意识,坚决克服重收轻管或只收不管的现象。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晋国税征发〔1996〕18号文件规定的发票保证金收取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三、各地对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帐款要令人管理,专户储存,并要详细登记每个企业缴纳发票保证金的金额,严格按照《山西省国税系统票证会计核算办法》晋国税票发〔1996〕8号文件进行核算。建立和充善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监审部门要对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及清退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四、各地、市见文后。要立即组织一次发票保证金管理情况的自查,边查边纠。不走过场。并按"发票保证金收取情况统计表"所列内容逐一填写,于4月30日前报省局。此表要作为九八年抽查发票保证金管理清况的依据。

五、发票保证金的管理情况要作为省周年终考核各地、市票证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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