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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 1998-08-19

晋国税征发〔1998〕35号 

各地、市、县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办法》(晋国税征发〔1996〕18号)文各地已执行在案。实践证明,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对加强管理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几年来基本没有发生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大案,企业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也逐年下降。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的管理,结合审计署特派办的审计意见,特做如下规定:
  一、从9月1日起,对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年检为a类标准的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不再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已经收取的一律退还。
  二、上述企业如需购领电子申报器、发票ic卡的,可从退还的发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但在办理具体购领、退还手续时,必须收支两条 线。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四、对使用普通发票的用户,一律不准收取发票保证金,凡已收取的,应予以退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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