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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代拟稿)的报告

发布时间: 1998-05-26

晋地税征发〔1998〕14号 

省政府:
  为贯彻落实好国发〔1998〕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我们结合我省实际,代省政府起草了一个转发通知,如无不妥,请正式下发。
  特此报告。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代拟稿)
  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检查和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税法,对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擅自制定的减免税规定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工作,对检查、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并逐级上报。现在仍然实行包税的,要从1998年元月1日起纠正。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超越权限制定、下发减免税收的规定,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不得虚收、探收,收取过头税。对发现越权减免税等问题,一要坚决抵制,二要及时上报。
  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防止因企业改制造成税款流失。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不得擅自批准缓缴税款和免征滞纳金。有关部门应吸收税务部门参加企业改制工作,税务部门也要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及时研究和解决企业改制带来的税收管理问题,尤其要做好对改制企业欠税的依法清理工作。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与支持,保障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的地位不受干扰。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制定、变更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不得自立名目,以自印的收缴、罚没文书取代法定的税务文书,越权征收税款、作出行政处罚、加征滞纳金和其他税收处理决定。税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等各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检查工作应由一名领导亲自抓,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
  检查结束后,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应于8月1日前将检查清理的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并抄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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