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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4-20

皖国税函〔1998〕9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计函〔199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机关在办理预算收入的缴库、退库和收入更正事项时,各种凭证的预算科目填写,必须同时填写科目名称和科目编码。科目编码填列“款级科目栏”处。
  科目名称按最细化的科目填列“项级科目栏”处。科目编码与科目名称对应填写。
  二、科目名称及编码必须按财政部1998年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名称填列全称;科目编码,“大类”编码为2位数:“款”科目编码为4位数;“项”科目编码为6位数。
  三、凡预算科目填写不规范的,国库部门不予受理,由填开凭证的单位负责更正处理。如因缴、退库凭证填写不规范,而造成国库不能办理缴、退库的,应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税务、国库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省级各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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