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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归口农金改办系统管理后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8-20

晋国税所发〔1998〕9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地市反映,按照省人民银行的规定,除地市所在地的城市信用社(含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外,各县(市)的城市信用社1997年底全部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后,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如何执行不太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农村信用社与城市信用社有关财务、税收政策是分别根据其合作的性质、经营地点、经营条 件及其经营对象的不同而确定的,虽然县(市)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但其性质、条 件等均未发生变化,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企业名称也未改变,因此,这些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后,财务管理、税收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其财务管理仍然执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5〕68号《山西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不能执行农银发〔1993〕251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2.营业税、所得税仍然按照城市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不得享受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优惠税率,也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两档优惠税率和贫困县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如有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税收政策执行的城市信用社应立即进行纠正。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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