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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按月缴入国库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6-05

晋地税所发〔1998〕2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晋地税所字〔1997〕第37号第七条 内容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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